【民法典】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请求权和诉讼时效(记忆表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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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第179条
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
及请求权和诉讼时效
2020年8月7日下午,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邀请,最高人民法院潘杰法官,对贵州三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法官进行了2.5小时的网上直播授课,讲解《民法典-人格权编》的相关内容。在授课中,潘杰法官介绍了《民法典》关于人格权的双重保护制度:一是人格权请求权保护制度;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制度。由此,潘法官讲到了《民法典》第179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。其中,涉及《民法典》第179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相应请求权和诉讼时效的内容,具有很强的系统性,且有较多知识点。故将听课笔记中涉及请求权的内容,梳理为本文(即记忆表格),作为记忆备忘之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编 总则
第八章 民事责作
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
(一)停止侵害;
(二)排除妨碍;
(三)消除危险;
(四)返还财产;
(五)恢复原状;
(六)修理、重作、更换;
(七)继续履行;
(八)赔偿损失;
(九)支付违约金;
(十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
(十一)赔礼道歉。
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,依照其规定。
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
第九章 诉讼时效
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:
(一)请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;
(二)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;
(三)请求支付抚养费、赡养费或者扶养费;
(四)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。
民法典总则编第179条
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请求权和诉讼时效
序号 | 责任方式 | 请求权性质 | 诉讼时效 | 具体规范 |
01 | 停止侵害 | 防预性请求权 | 不适用 | 人格权编995条 |
02 | 排除妨碍 | 防预性请求权 | 不适用 | 人格权编995条 |
03 | 消除危险 | 防预性请求权 | 不适用 | 人格权编995条 |
04 | 返还财权 | 防预性请求权 | 不适用 | 物权编235 |
05 | 恢复原状 | 债权请求权 | 适用 | 合同编566 |
06 | 修理、重作、更换 | 债权请求权 | 适用 | 物权编237、合同编582 |
07 | 继续履行 | 债权请求权 | 适用 | 合同编577 |
08 | 赔偿损失 | 债权请求权 | 适用 | 合同编577、侵权编 |
09 | 支付违约金 | 债权请求权 | 适用 | 合同编 |
10 | 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 | 防预性请求权 | 不适用 | 人格权编995 |
11 | 赔礼道歉 | 防预性请求权 | 不适用 | 人格权编99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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